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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征订说明及使用规定(第3页)

获得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认证证书规定的产品上或产品包装上加贴此标志,用以证明该产品符合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印制在包装、标签、广告、说明书上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图案,不能作为无公害农产品证明性标志使用。

使用此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规定的产品范围和有效期内使用,不得超范围和逾期使用,不得买卖和转让。

(三)注意事项

1.标志粘贴稳定后,可达到设计的揭显效果。

2.标志忌揉搓,忌雨忌晒,应放在通风、干燥、室温环境中保管。

3.标志只能在标志外包装标签上注明的指定产品上使用,任何未按指定产品上使用标志的,造成查询错误由使用者自行承担。

五、标志使用者的使用管理

标志使用者应当建立标志使用的管理制度,对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登记造册并存档,存期三年,以备后查。

六、标志的监督、检查、处罚和举报

(一)标志的使用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及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对不符合使用规定的,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将暂停或撤销其认证证书及标志使用权。

(二)任何伪造、变造、盗用、冒用、买卖和转让本标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任何违反使用规定的,有向国家有关部门(农业部、国家认监委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七、标志与证书的关系及证书管理规定

(一)证书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颁发,用以证明该产品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准予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加贴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二)证书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经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加贴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三)证书有效期三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90日前按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的要求,重新办理。

(四)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将独立或配合其他有关部门对获证产品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检验和鉴定。

(五)获得证书者,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将暂停其证书使用,并责令限期改正:

1、生产过程发生变化,产品达不到无公害农产品标准要求的;2、经检查、检验、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标准要求的。

(六)获得证书者,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将撤销其证书使用:

1、擅自扩大标志使用范围的;

2、未按认证产品数量加贴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

3、转让、买卖认证证书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

4、产地认定证书被撤销的;

5、被暂停产品认证证书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八、本说明及使用规定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解释。

注:原下发各单位的《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申领使用说明》及《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申请表》于2003年9月15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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