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静秋的消息是在第二天上午十点发来的。
我正坐在办公室里,对着电脑屏幕发呆。
Excel表格上的数字像蚂蚁一样爬来爬去,我一个都看不进去。
手机震了一下,我拿起来,是她的名字。
不是文字。是一张照片。
一辆车。
白色的,崭新的,车头上系着红色缎带,像一份精心包装的礼物。
背景是4S店的展厅,落地窗外能看见一排排新车在阳光下闪闪发光。
照片下面是一行字:“他给她买了辆车。奔驰C级。全款。三十六万。”
我的手指僵在屏幕上方。
三十六万。
一辆车。
他给她买了一辆车。
我给她买了什么?
结婚三年,我送过她最贵的东西是一条八千块的项链,还是用年终奖买的。
她当时抱着我的脖子说“老公你真好”,那个笑容我记了三年。
现在有人给了她一辆车。
三十六万。
全款。
我的脑子里突然冒出一个念头——他给她买车的时候,是不是也像我在4S店看车时那样?
销售顾问端来咖啡,翻开合同,指着某个条款说“这里签字”。
他签下自己的名字,刷了卡,然后把钥匙递给她。
她接过钥匙的时候,是什么表情?
惊喜?感动?还是习以为常?
毕竟,她从他那里拿到的,已经不止一辆车了。两万、三万、五万的零花钱,开房的费用,三亚的机票和酒店,那条贝壳项链,现在这辆车。
一辆车。
一辆能开上路的、能载着她去任何地方的车。
一辆比我送她的所有东西加起来都贵的车。
我放下手机,闭上眼睛。
深呼吸。
一下,两下,三下。
然后我重新拿起手机,给沈静秋回了消息:“有证据吗?”
“有。购车合同是她的名字,付款人是他。我拍了合同照片,还有转账记录。他的银行卡刷的,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
这六个字像一把钥匙,打开了我脑子里某个上锁的抽屉。
我突然想起方远说的话——用夫妻共同财产给情人买车,这是典型的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可以据此判决过错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换句话说,这辆车,是沈静秋的筹码。也是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