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还说了一件事。说得很随意,像在说天气。
「新王当年废了很多东西,」她说,「可有一样废不掉。」
「什么?」
「律法。」她搅了搅汤,「我奶奶说,那是那个女王修的。新王试过废,废不动——衣服可以换,规矩换不动。用了十九年的东西,长进骨头里了。」
我低下头,喝了一口汤。
衣服可以换,规矩换不动。
我修的那部律法。三年。四个编修官。无数个和大理寺吵架的夜晚。新王推翻了我,凿了我的名,抹了我的圣袍,把我当祭品送进了门。可我的律法还在。它比我活得久。它不需要我的名字就能站着——就像姐妹们的药方,不需要署名就能救人。
晚上,我坐在屋里。没有写备忘录——备忘录是给小狼的。今天晚上我要写另一样东西。
我铺开一张新纸。
第一行我想了很久。最后写的是:
「你过了门。路很长。不要怕。」
不是写给小狼的。是写给下一个过门的人的。
我不知道她是谁。我不知道她从哪个国来,认得几种字,怕不怕狼,会不会数鱼干。我只知道她会来。门一直在接人。
我写了灯道怎么走。灯不会灭,灯能暖人,走不动了就坐下来。
写了驿站有什么。桂婆也许还在,也许换了人,但火墙一定是热的。
写了坡上有什么。灯坏了自己修,没有人管事,也不需要人管。
写了谷里有什么。书房在石头房子里,光从顶上落下来。你认得字,就去看书;你不认得字,有人会教你。
写了一条法律,这里唯一的一条:不许把人当东西。
写了杏脯的事。不是我的杏脯——是阿杏的。我写的是:如果你身上还带着故国的东西——一块饼、一把盐、一个人往你手里塞的什么——留着。它比你以为的走得远。
写到天亮。七页。不署名。
第二天早上,我把这七页折好,带去了书房。放在最靠门口的那个架子上,最低的那一层,伸手就够得到的地方。
不需要找。不需要爬。一个刚进来的人,低下头就能看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