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家吴敬琏近来一再强调,中国改革的大关还未过,既得利益者已成为深化改革的阻力;要避免滑入法治不行、公权不彰、腐败蔓延的权贵资本主义的泥坑。如果因为决策无能与政治僵化而使权贵“分利集团”坐大,中国的经济改革就有可能半途而废,“俄罗斯现象”很快就会在中国局部出现,而由于中国的政治改革严重滞后和反腐败的艰难,要克服“俄罗斯现象”,消除“俄罗斯现象”发生的原因,会比俄罗斯困难得多。
“俄罗斯现象”的发生规律值得研究。与西方国家不同,俄罗斯、东欧国家国有企业改革具有自身特色,他们的国有企业比重相对较大,具有体制转轨的特征。从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相应地需要培植、扩大私有产权;在苏东,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是体制转轨的需要,也有利于市场体制的建立及完善。与西方国家相同之处在于:俄罗斯、东欧国家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深受西方国家国有企业改革私有化浪潮的影响,是以其为模本并强调与西方国家市场经济接轨的同样的私有化改革。
俄罗斯、东欧国家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主要采取内部私有化和外部私有化以及大私有化和小私有化的形式进行。所谓内部私有化是将股票出售给本企业职工从而实现企业私有化改造的一种方式。外部私有化是通过股票上市的办法,即在证券交易市场出售股票的办法实现私有化。小私有化则是对国有商业、服务业以及小型工业企业的私有化,主要通过商业招标和租赁的方式进行。大私有化则是对大中型工业企业的私有化。
俄罗斯、东欧国家私有化为什么失败,教训在于:创造了许多少数人获取暴利的机会。
(1)内部私有化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外部私有化则使旧体制中的隐性收入显性化,它有利于同旧体制有联系的权势阶层迅速致富,从而引起社会不满。“民营化”过程要去“官员化”,要真正做到政企分离,使政府官员退出民营化过程,做到“官退民进”,建立官员不越位的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入官员手中,使民营化的成果可以归国民享有。这一步要引起对当前中国混合所有制实施过程的高度重视。
(2)私有化进程过快,与此相应的市场体系、法律制度及经营管理方式难以迅速形成并与之配套,因而对国民经济及社会生活造成巨大冲击。应当做缓“民营化”进度,特别是完善产权制度极为重要。从俄罗斯、东欧国家失败的国企产权改革中,我们应该放慢“民营化”的脚步。由于我国“民营化”配套制度还没有跟上来,如健全公正的“民营化”监督体制,民主透明的“民营化”运作机制等,因此,我国目前的“民营化”也应该还只处于增量改革阶段,而非大规模的“存量改革”。同时,我们还需要在逐步的“民营化”过程中,对已出现和将出现的问题及时制定“药方”。此外,要想使“民营化”真正惠及广大国民,我们还需要时间让国民富起来。
(3)相比较而言,国有中小企业的改革比大型企业要顺利,大企业改革相对缓慢,从而使整个私有化进程延迟,其结果是使多数国家面临巨额预算赤字、失业人数剧增以及社会贫困面的扩大。不光是俄罗斯,英、美、法、意,无一国不是如此,概莫能外。过度私有化导致贫富两极分化和政府对国家安全控制能力削弱等问题,这是所有国家国有企业改革的两个重大教训。
在改革操作方面,搞“运动式”、“刮风式”,不公开透明,没有搞好细则。俄国国企私有化是基于经济的快速私有化转型战略开展的,政府突然一声令下,便让如整块铁块一样覆盖国民经济的国有经济迅速地进行私有化改革,而当时,非国有经济基本上没有自然形成和发展,权力缺乏监管,国企改制运作不规范,没有在制度和法律的框架下运作,这就使俄国国企私有化难免失败的命运。
中国国企改革90年代的“改革暴利”之鉴
俄罗斯私有化改革的惨痛教训足以警示世人引以为戒,可悲的是,中国20世纪90年代的国企改革教训很快就发生了。虽然这是发生在基层的国有企业,对全国范围影响不大,但是教训异常深刻。
当时,在条件根本不具备,并且明知国企领导层存在腐败问题的情况下,过早地撤销了国企几乎所有的上级管理机构,给了国企老总们不受监督和制约的特权。在没有了监督和制约的条件下,也没有制定出什么细则,推开远不如俄罗斯公平、透明和规范的前提,实际上只能按国企经营者和与之勾结的政府官员的个人利益和意愿进行的“私有化改革”。最终的结果是社会财富的“大出血”。
有权势的老总们打着“改革”的旗号内外勾结,几乎是疯狂地瓜分着国有资产。在国有资产“民营化”“私有化”的浪潮中,他们有的仅用不足十分之一,甚至几十分之一的低价就买卖了国企资产。有许多企业的领导不仅能以不成比例的低价买断国企优良资产,而且所出资金竟是利用权势动用的其他国有资产(其中许多是自己企业转移出去的资产),或是以这些资产为担保抵押,从国有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有些国企领导仅仅凭着现任老总的身份便享有了企业的巨额股份。一大批原来的国企老总摇身一变,在“一夜之间”便拥有了巨额股份,成为引人注目的新“百万富翁”。
那些经营无能却长于监守自盗的党委书记、董事长们一旦持了大股,他们首先要做的是把企业的资产全部变成自己永久的合法财产。他们一方面解雇大部分职工,用自己的亲信形成中间管理层,然后通过雇用农民工,尽量压低工资,不顾职工的安全环境进行掠夺性的生产(没完没了的矿井爆炸塌方和工人中毒等恶性伤亡事故说明了问题的严重性);另一方面他们千方百计利用各种复杂交易和产权重组将企业资产转移到完全属于自己的账户,特别是更加安全的海外私人账户上。
那些腐败的国企老总们不仅盯着所在企业的国有财产,他们还充分利用没有上级机构监督的大好机会,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老总们勾结起来共同盗窃银行的贷款,造成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的进一步增加和社会财富更大规模的“出血”。俄罗斯灾难就不可避免地降临到我们很多国有企业头上。
显然,历史已经向前走过20年,国企改革的条件与反腐败的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我们国企监管部门能力增强,国企老总们的政治素质也非往日可比。而且我们现在搞的是混合所有制改革,不是私有化改革。然而,俄罗斯灾难与我们国企改革90年代“改革暴利”的教训,仍然有发生的条件。尽管我们不用“俄罗斯现象”这样的概念来描述中国,中国的情况确实有俄罗斯现象重演的机会。更令人感到担忧的是,今天的俄罗斯情况已经大为好转,而中国腐败仍未解决,加上迅速到来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使得少数人大有在混乱中获取暴利的机会。
怎样解除“改革暴利”的担忧,把政府官员与企业老总们在国企改革中获取暴利的机会消灭在萌芽状态,习近平总书记给出了明确答案,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关键是公开透明。怎样做到公开透明呢?国务委员王勇认为,在推进国企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时,一定要加强监管、规范运作,在制度和法律的框架下运作。显然,党和国家领导人提出了改革保障体系建立的问题,而且提出了改革与反腐败并行的任务。
我们预料,国企反腐败的重磅行动迟早会到来。
要建立国有企业改革的保障体系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尽管我们现在总是强调国有企业产权清晰,强调公开透明,并不代表国家、百姓对国有企业改革的经营监督权、成果分享权得到了有效落实,更不能说少数人获取资本暴利的机会已经消失。要使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健康发展,消除少数人的暴利,改革公开透明关键是搞好细则,进而建立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保障体系。应该在制定国有企业改革方案的同时,制定领导和监管国企改革的方案,把激发国企活力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看成同样重要。没有监管的改革只能是失败的改革,如果暴利泛滥,国有资产大规模流失,这样的改革不如不搞。从操作层次看,需要从以下方面引起重视。
一是要把改革方案向社会公布,大力强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信息披露工作,做到公开透明。作为国家出资兴办的企业,国有企业的最终所有者是全体人民,因而应当像上市公司定期向股民披露信息一样,国有企业应当全面、准确、清晰地定期披露企业改革等信息,相关审计结果应当公之于众。自觉维护公众对国有企业改革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
二是制定细则,方案要配套,规则要细,拿出国企改革的“路径图”和“时间表”。民间资本进入“特许经营”领域、放宽外资准入条件的重大决策,如果没有细则和办法,如果缺少“路径图”和“时间表”,如果不能落实到行业和企业,将可能仍停留在现状或改进不大。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的观点是,一企一策,这就提得很好。一方面,从国企自身来说,要进行国有资产审计、评估,要按程序进行,搞清账目;另一方面,从中介机构来说,要公平公正,按照规则进行。
三是要建立合理规范的国企混合所有制的体制、机制与制度。设立包括第三方专业人员及职工代表等组成的国企改制评估委员会,作为“裁判员”观察、监督国有企业的全过程。同时,可以行使“一票否决”的权利,也就是所反映的问题一经核实,改制工作立即暂停或终止,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是落实国有企业改革监管部门的责任。要严格国有企业审计制度,加强监督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履行信托责任情况,追究惩戒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从实际出发,不断完善对国有企业改革情况的考核并认真组织实施,并将相关考核结果如实定期公布。此外,政府国资监管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应当接受严格的舆论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涉嫌犯罪的应依法惩处,从而督促国资监管部门更好地保证国有资产的改革健康推进。
五是试点先行尤其是股权激励,要慎重做到公正公平。实施管理者、员工持股,实施激励机制,要先试点,可以先从科技人员或者增量项目开始,不能从管理阶层开始,要严格控制不同功能企业的职工持股比例。一步一步进行,统筹兼顾,要防止分配悬殊、两极分化,造成社会不公,引起社会公愤。
六是要建立合理规范的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分享制度。这次李克强总理在工作报告中再次提出上缴红利30%的意见,便是分享制度的成果。一方面,国家应面向所有企业执行统一的税收制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利润原则上可以一分为三,即缴入国家财政(如用于补充社保基金)、缴入国有企业发展基金(这一待建立的基金,主要用于高新技术研发和补充国有企业资本金)、国有企业自身合理留存(用于企业发展)。一旦这种合理规范的成果分享制度建立起来,将大大增强国有企业的政治主动权,更能赢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
七是防止形成被外国资本主导的利益集团。即使是一般竞争性行业或服务业,也要防止“全盘外化”,避免出现影响“产业安全”的问题。世界各国对于自身的核心产业都是严格保护,严格防止外国资本的“渗透”,通过分掉国家控股的股权,直接就达到了让外资战略投资者控股的目的。潜伏在央企上市公司的所谓国际战略投资者成为控股人,很可能与国企的管理层成为利益共同体,形成了被外国资本主导的利益集团。对此,我们要高度赞扬。
我们特别应该关注世界各国、尤其是俄罗斯私有化教训问题,学者大多笼统地以私有化休克疗法造成国家灾难而论,但少有人在经济理论上指出私有化与国家灾难和国民遭到洗劫的具体理论联系,更没有人把这样的联系通过理论定量化。我们还应当关注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国国企改制中很多国企负责人把国资变为暴利的教训,应该说这个教训是很严重的,面积是很大的,我们对这方面的理论认识是不足的,一直未能很好地总结。如果以理论结合中国的实际,具体分析计算一下暴利是怎样形成的,这些财富是怎么被洗劫的,把国企改革变成少数人获取暴利的事实弄明白了,问题分析清楚了,对于混合所有制的改革风险就有了全面而深刻的认识。我们可以在经营权的改革上更大胆更开放些,在所有权问题要谨慎些,稳健些。
因此,在国有企业改革顶层设计出台前,先行制定防止国有企业改革防暴利的政策文件,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作为国企改革重要保障措施,率先推出来。(此稿由新浪博客发表,后由《企业观察报》等采用)
(2014年3月10日)